(2015)长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杨某。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王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杨某、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