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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杨某。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王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杨某、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