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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琳与施小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施小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王琳,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施小艳,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施小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