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琳与施小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施小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王琳,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施小艳,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施小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