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与范县张庄中心校、侯宪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张家镇南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唐启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县张庄中心校。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严,教师,系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朵延魁,教师,系该校职工。被告:侯宪奇,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张庄中心校、侯宪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莘县鑫顺发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