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庞永山与晏水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山,晏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4号申请执��人庞永山,男,1965年3月13日,农民。被执行人晏水蓉,女,1971年1月6日,农民。申请人庞永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晏水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