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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州棋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棋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棋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艺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春序,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1825号生效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祺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3390.53元及违约金;(2)向广州祺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仲裁费29771元,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富川华泰大酒店现处于装修中,尚未开业。其名下无登记的土地,也无银行开户信息。因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富川华泰大酒店欠施工单位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根据另案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以(2015)贺法执字第3-3号裁定将富川华泰大酒店的房产予以查封。对已查封的房产尚未处理。申请执行人广州棋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祚著审 判 员  杨桂明代理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世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