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卫国与被告和思同、李春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国,和思同,李春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马卫国,男,回族,1971年3月8日出生。被告和思同,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被告李春季,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国与被告和思同、李春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卫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卫国负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程祥焱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