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系沈阳外企服务总公司职工。被告刘某,男,汉族,系华夏银行铁西支行职工。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相识,2013年9月27日到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刘某某,现13个月。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均不同,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常有争吵,无法继续生活,现分居已有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应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刘某某一直与原告生活,自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女儿刘某某。双方结婚次日被告已索回全部彩礼,无共同财产。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3、现位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和谐佳园XX号14#5-5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等归原告所有,具体包括:格力空调两台,飞利浦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个、窗帘三个(客厅的粉色窗帘、两个卧室的深棕色和深米色窗帘)、台灯四个(小卧室一个,大卧室两个、客厅落地台灯一个)等,各自衣物归个人;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已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自主登记结婚,并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本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从家庭长远利益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相信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琪本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