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成萍与李传武、彭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萍,李传武,彭远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熊成萍,经商。被告李传武,经商。被告彭远菊,经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成萍与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成萍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成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成萍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熊成萍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