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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成萍与李传武、彭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萍,李传武,彭远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熊成萍,经商。被告李传武,经商。被告彭远菊,经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成萍与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成萍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成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成萍撤回对被告李传武和彭远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熊成萍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