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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先群、谢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先群,谢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涛(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惠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先群,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谢岗,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群、谢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已与被告张先群、谢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