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先群、谢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先群,谢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涛(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惠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先群,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谢岗,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群、谢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已与被告张先群、谢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