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富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富迪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5号原告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春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徐芙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显慧,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富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阚金锋,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富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无锡上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华伟代理审判员 谢妍人民陪审员 高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