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祥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179号申请执行人高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虎,男,农民。高祥申请执行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根据高祥的申请,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虎所有的蒙D****号车辆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担保人于彦冰所有的蒙D****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于彦冰所有的蒙D*****号比亚迪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岱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