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华峰与周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峰,周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张华峰。被告:周根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峰诉被告周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峰撤回对被告周根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