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贵全与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刘俊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全,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刘俊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张贵全,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阎继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庆峰,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义,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全与被告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刘俊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贵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7元,原告张贵全免予缴纳。审 判 长 李凤生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张 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