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翠苓与郭天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苓,郭天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周翠苓,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郭天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苓与被告郭天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翠苓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苓撤回对被告郭天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翠苓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