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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翠苓与郭天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苓,郭天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周翠苓,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郭天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苓与被告郭天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翠苓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苓撤回对被告郭天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翠苓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