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建庸与祝增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庸,居民。被执行人祝增法,农民。杨建庸与祝增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增法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成坤银园16幢17号店面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暂时难以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增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