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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门熠申请宣告于家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门熠,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被申请人于家宁,女,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关美华,1956年6月26日生,满族。申请人门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于家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姐妹关系,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表姐。被申请人于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症。2010年1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准为智力残疾二级,并颁发残疾人证,指定其母亲关曼华为监护人。被申请人母亲关曼华于2014年8月2日病故,父亲于强于2014年12月7日病故。现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有户口、干部履历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嘱及残疾人证为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于家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门熠为于家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