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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徐海、吴小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徐海,吴小妹,徐超,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徐海。被执行人:吴小妹。被执行人:徐超。被执行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海、吴小妹、徐超、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27082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