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冉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冉某,教师。(未到庭)。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照审 判 员 赵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