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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冉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冉某,教师。(未到庭)。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照审 判 员  赵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