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执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永华与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永华,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337-8号申请执行人葛永华,男,1972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5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葛永华申请执行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停止办理该车的相关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