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阿金与虞和金、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金,虞和金,朱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刘阿金。委托代理人刘琴。被告虞和金。被告朱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阿金诉被告虞和金、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阿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阿金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阿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阿金负担。审 判 长 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