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小龙与王渭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龙,王渭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郑小龙,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高新区崇业办郑家村*组,农民。被告王渭宁,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灌芝村*组,农民。原告郑小龙与被告王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龙诉称,2013年7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4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计划,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7月19日归还了7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四倍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审理中,就被告联系方式法庭向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称其并不清楚。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退回原告郑小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