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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熊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