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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谢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村民。本院在审理谢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