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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特字第12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理人陈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兵,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住所地句容市二圣镇庙粮站内。被申请人王信平。被申请人陶银珍。被申请人王信平、陶银珍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红,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王信平、陶银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王信平、陶银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