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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以其欲再给被告陈某某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