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马荣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0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贺永龙。委托代理人王沥平、王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炜。被告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伟。被告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炯。被告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泉。被告马荣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马荣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马荣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赛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马荣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72元,减半收取15853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