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喻中泽与杨鑫,潘成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中泽,杨鑫,潘成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喻中泽,男,土家族,生于1991年6月,住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鑫,男,土家族,生于1995年1月,住黔江区。被告潘成黎,男,苗族,生于1993年8月,住黔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西街道六路333号。公司负责人徐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青,男,生于1987年1月,住黔江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涛,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1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中泽与被告杨鑫、潘成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中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中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中泽撤回对被告杨鑫、潘成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2690元,后因变更标的,应交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4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远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