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陈国琴与陈国琴、王千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陈国琴,王千千,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坚。被告:陈国琴。被告:王千千。第三人: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琴、王千千及第三人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5元,减半收取3217元,由原告沭阳新泰纤维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