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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周虎、蒋才应、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周虎,蒋才应,张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99号。负责人宋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虎,男,汉族。被告蒋才应,男,汉族。被告张丽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以下称邮政银行高坪支行)诉被告周虎、蒋才应、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攀、被告张丽华的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诉称:借款人周虎、蒋才应、张丽华于2013年5月4日向我行申请贷款,随后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周虎于2013年5月7日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被告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该合同约定,我行给借款人周虎提供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按阶段性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法(前4个月还息后8个月等额本息)还款,三人作为借款人和联保成员、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负责。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等。该合同签订后,我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1000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25日,借款人周虎尚欠我行本息129092.85元(本金为100000.00元、利息为29092.85元)。对此,我行虽数次向借款人及联保成员追收,均无结果。因而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责令三被告立即向我行偿还借款100000.00元,并按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6%从违约之日计算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责令三被告按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向我行支付逾期罚息,并赔偿催收此款的经济损失3000元;3、责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被告张丽华的代理人答辩称:本案借款合同条款与担保条款不一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都是周虎和何春仙共同签字的,实际借款人也是周虎和何春仙,放款时借款人变更成了周虎,未告知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陈述事实有误,我方当事人不是借款人;原告应追加何春仙参加诉讼;原告在该借款本身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被告周虎、蒋才应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被告周虎向邮政银行高坪支行申请贷款,并递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额度为100000.00元。2013年5月7日,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甲方)与被告周虎、蒋才应、张丽华(乙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周虎、蒋才应、张丽华三人成立联保小组,从201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的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3年5月7日,作为甲方的邮政银行高坪支行(贷款人)与作为乙方的周虎(借款人)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帐户户名为周虎,帐号6215996731002409229,放款金额为1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进货,年利率为15.66%,期限12月(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按照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借款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借款人执一份,贷款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邮政银行高坪支行行长宋海峰在合同上签了字,盖了单位印章;借款人周虎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周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了字捺了手印,邮政银行高坪支行于2013年5月7日向周虎发放了100000.00元的借款。借款后,周虎未偿还本金,已偿还利息及罚息共计4064.72元,从2013年8月7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15年7月9日,周虎尚欠邮政银行高坪支行本金100000.00元、利息29092.85元、罚息9700.50元。上述事实,有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结算清单等证据经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与被告周虎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周虎、蒋才应、张丽华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周虎发放100000.00元的借款,但是借款人周虎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蒋才应、张丽华系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邮政银行高坪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丽华的代理人称“张丽华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人是周虎和何春仙,用途是共同经营,是借款的整体,实际借款人也是周虎和何春仙,原告应追加何春仙参加诉讼,放款时借款人变更成了周虎,未告知我方当事人,张丽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丽华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原告是否将何春仙列为本案被告,不影响本案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被告周虎在申请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何春仙不参加诉讼,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偿还责任。原告邮政银行高坪支行要求三被告赔偿催收此款的经济损失3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有关损失的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蒋才应、张丽华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法:1、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未还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1+50%)的标准计付;2、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未还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5.66%×(1+50%)的标准计付罚息;3、2014年5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1+50%)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周虎、蒋才应、张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超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刘云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