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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坤月与殷飞、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月,殷飞,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51-1号原告:陈坤月,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殷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孙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坤月诉被告殷飞、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殷飞的皖BYFX**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坤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飞的皖BYFX**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