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山东国一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26-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新阳大道依心明园小区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4035-0。负责人吕大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茫镇华信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8204-7。法定代表人陈智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37931元的财产。限被执行人山东国一电缆有限公司(原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