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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詹少和与杨仕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少和,杨仕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詹少和。被告杨仕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少和与被告杨仕朝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少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