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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吴晓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灵,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5元由原告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