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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尚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尚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连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尚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尚轩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尚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9204.12元及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9204.12元及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00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