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东与被告李卓、廉定兰、河南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东,李卓,廉定兰,南阳市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李跃东,男。被告李卓,女。被告廉定兰,女。被告南阳市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华勇,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跃东与被告李卓、廉定兰、河南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东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跃东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