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仝小朝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小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735号罪犯仝小朝。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作出(2011)温瑞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仝小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与原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7日,本院以(2014)饶中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6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但余刑不足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仝小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江 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徐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文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