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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邦雄、黄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邦雄,黄中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闽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汉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邦雄。被告黄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邦雄、黄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黄邦雄、黄中林同意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邦雄、黄中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香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