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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李孟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孟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霞,该公司劳资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俭。上诉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李孟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仑审 判 员 常 虹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