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贺永刚与吴文生、戚丽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刚,吴文生,戚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135-1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刚。被执行人吴文生。被执行人戚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永刚人民币339294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63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文生、戚丽君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927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寿翔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