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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毕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的(2013)龙北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