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志与大连成志建筑模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大连成志建筑模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被执行人:大连成志建筑模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407房间。法定代表人:缪成志,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保劳人仲裁字(2012)第3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206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成志建筑模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正自行调查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