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茆文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茆文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678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三层302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员工。被告茆文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台新租赁)与被告茆文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新租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台新租赁向本院确认,被告茆文苑已亡故,并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注销户籍登记。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茆文苑的继承人信息,并据以申请变更被告。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涉案债务人茆文苑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并据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解除对被告茆文苑的保全措施。诉讼保全费1711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庄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