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倪士兵、张敏与张敏、朱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士兵,张敏,朱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倪士兵,个体户。被告:张敏,农民。被告:朱贤红,农民,(系张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士兵诉被告张敏、朱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士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朱贤红所有的车牌为皖M-×××××起亚狮跑轿车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皖M-×××××起亚狮跑轿车进行保全,禁止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