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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汉棉与黄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281-2号申请执行人:郑汉棉,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6157。被执行人:黄凯生,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57。关于郑汉棉与黄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委托珠海市诚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凯生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健民路111号16栋603房的房产一套(产权号码:01001331**)。2015年6月25日买受人姚美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黄凯生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健民路111号16栋603房的查封;二、注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对被执行人黄凯生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健民路111号16栋603房的抵押权;三、原属被执行人黄凯生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健民路111号16栋603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美美(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美美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姚美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飞审 判 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