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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再审人甄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8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甄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申请再审人甄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鞍民二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甄某某不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甄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甄某某、被申请人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证据。本院对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申请再审人主张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再审人主张双方是寄存关系,但即未举证证明寄存关系存在,也没举证证明双方对寄存时间、费用进行过约定,而被申请人李某因种子质量问题将种子退给再审申请人甄某某,甄某某接收种子并出具收据,原一、二审据此认定甄某某同意解除该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故申请再审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甄某某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甄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里 明 辉审 判 员 葛 一 新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