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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