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1号李贞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1号申请人:李贞顺,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7月3日,申请人李贞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对申请人金俊基诉被申请人李贞顺离婚一案作出的2012第496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各自负担等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2第4967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2第4967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