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淋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