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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淋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