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绍信与江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信,江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王绍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军。被告:江学贵。原告王绍信与被告江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绍信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江学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借现金6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但借款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学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绍信借款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江学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