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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79号原告:孔某,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戴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孔某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孔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